我省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桂阳宣判
2021-04-14 16:18:06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段苏航 | 点击量:12855         

   法制周报讯(通讯员 段苏航)近日,由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邓某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来,我省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邓某迪利用其担任某网络通信公司上门交付专员的岗位便利,将其在为客户提供上门交付手机卡的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以每条6. 5元至20余元的价格,通过微信群出售给他人。另邓某迪出售周某的个人信息被他人用于注册微信公众号,因微信公众号侵害他人的商标权,导致周某被提起民事诉讼。

承办检察官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邓某迪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非法获利19522. 12元,其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的个人信息没有被追回,出售的个人信息包括他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电话号码,可能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危害和严重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邓某迪非法出售他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邓某迪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被告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服从,于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并在《法治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现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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